马家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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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 有了借条也不行,没借如何还?

2010年3月3日,马某向A公司申请借款,并填写了借款申请单,写明借款金额为400000元,借款理由为电子线周转金。A公司认为马某未归还改款,遂提起诉讼。

我方在接受马某委托后,充分的询问了马某与A公司之间纠纷的细节,并仔细审阅了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我们发现A公司主张的400000元与2007年12月19日马某申请借款的400000元没有关联,并且无证据能够证明A公司已将该款实际支付给马某,基于此我方认为A公司与马某之间没有发生借贷事实、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5年10月22日,长沙某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A公司与马某均当庭承认了2010年3月3日的上述申请借款与2007年12月19日申请借款的400000元没有关联。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已将2010年3月3日的借款申请单上所记载的400000元借款实际支付给马某。经一审法院认为:《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A公司虽然提交了一份马某签名的借款申请单欲证明马某向其借款400000元,但A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该款实际支付给马某,马某对此又未予认可。故A公司对其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对其要求马某归还借款的诉求不能被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A公司进行上诉。经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认为:A公司仅提交了马某签字的《借款申请单》,从而主张A公司与马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马某抗辩认为借款未实际发生,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依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A公司在(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0740号一案两次庭审过程中均承认改款没有实际支付;同时,《借款申请单》虽注明“现金付讫”,但A公司作为大型正规企业,财务制度完善,不可能在一般的交易中使用400000元的现金。因此认定借款没有实际支付,借贷事实没有发生。

  最终二审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终审判决下来了,关于此案的纠葛也已经尘埃落定。虽有借条在手,但拿不出实际支付的证据,在证据面前、在事实面前,A公司想仅凭一纸借据定案,只怕是孤掌难鸣,经不起推敲。